通 知
各位机动车驾驶员朋友: 根据公安部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第42条第6款规定:持准驾车型为“A1、A2、A3、B1、B2、N、P”的驾驶证和年满60周年以上的驾驶人每个计分周期(即每年度)应向公安交警部门递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,逾期未交的,驾驶证予以注销。 现将到2008年8月1日为止因“逾期未交体检”而被注销的驾驶员信息进行公布,请在上方查询窗口进行查询,并请您按照查询结果的指引办理下一步的业务。 特此通知
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08年8月1日
友情链接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