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管理,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建设部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35号)、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、《关于强制推广应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》(粤安监〔2009〕69号)等规定,深圳市公安局、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、深圳市城管局决定在全市从事运输余泥渣土的重、中型自卸车(泥头车、运砂车、混凝土搅拌车)中,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。现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:


    一、凡广东省牌照的、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运输余泥渣土的重、中型自卸车(泥头车、运砂车、混凝土搅拌车),必须安装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,并接入市交警局GPS监控平台纳入管理。凡未按规定安装的,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雇佣或者聘请其从事砂、石、土运输业务。


    二、城管、公安交警在办理车辆《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》、《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》时,应当审查其是否安装了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。


    三、广东省外牌照的此类车辆,参照执行以上规定。


    四、本通告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有效。违反本通告的,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。
特此通告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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